问题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
释义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是否适用《民法典》中第658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规则”?离婚协议目的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约定等都与解除身份关系相关,应当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离婚协议的订立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那么该协议及其中的赠与条款均不允许任意撤销。 联系实际,有以下常见的几种情形: 1、离婚后,如女方抚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如另一方愿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抵偿抚养费,女方也同意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 2、如另一方具有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双方协商离婚,另一方为了承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而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无过错一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 3、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为了帮助另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其用于帮助的,是履行法定义务,不应当属于赠与。 4、另一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者出于其他的正当动机,而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清偿先前债务,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一方的,这种行为就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本质是“无对价”。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要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