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授权之后受委托人能领得到补偿款吗,要看委托是通过什么方式授权的,如果有委托合同依据委托合同,没有委托合同有委托的文书、通知、信息都可以,不明确的话受委托人需要先向委托人请示才可以领取。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其成立大多数建立在当事人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选择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为基础的。而“信赖”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允许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而不需要给出其它理由。因为一旦这种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即使合同仍然有效也很难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