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 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的。 一、托关系办事要不要先给钱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二、什么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2、被委托人(在民法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受托人,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中介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中介。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关系,在中介过程中只处于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人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但在中介合同中,中介受托的内容仅限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策权。中介合同中的中介在中介活动过程中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订单活动。即使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中介也只能如实传达双方的原意,不能添加、减少、改变,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有偿性不同。根据双方的协议,委托合同可以有偿或免费。但是,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必须由委托人承担。此外,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即使受托人未能完成委托事务,他也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中介合同是不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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