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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粮食流通执法大队是干啥的
释义
    负责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及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年检;依法检查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依法查处粮食收购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3、依法查处粮食收购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组织协调开展全县粮食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4、负责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负责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有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负责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运输工具和粮食被污染的情况。
    7、负责监督检查全县范围内从事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定期检查县内及乡镇粮食市场管理情况。
    8、依法查处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9、依法查处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粮食经营者。
    10、依法查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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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