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 劳动关系 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一种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这一方,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仅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