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终止执行满两年,可对方还是没财产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对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中止执行。等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可以恢复执行。民事赔偿中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被判刑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终结的特征 1、对象特定性。即终结裁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向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裁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时间的不确定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即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放终结裁定必须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执行但不能足以清偿之后,发出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二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确定性,即被执行人履行终结裁定确定的义务在其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执行,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难以确定。 3、继续执行性。即终结裁定所确定的内容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债权人对特定债务人尚享有权利的类型、数额等,并确定了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方法,即当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时,基于原法律文书程序终结后的执行时效重新计算。将终结裁定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从原执行依据看,具有继续执行性,终结裁定是原执行内容的继续。 4、强制性。终结裁定作为申请执行的新依据,是国家公权力保护债权人实体权益的具体体现,具有与原执行依据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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