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公司破产 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还清 债权人 的 债务 而需要进行 破产清算 的过程。如果公司股东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滥用其股东的地位,则公司破产之后股东没有什么过大的风险。 《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