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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期间不给开离职证明
释义
    离职后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若因此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与调解、审判相关联,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1、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为法定前置程序,并非当事人自愿选择,依照《劳动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是当事人不能或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时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仲裁的管辖,也不能选择仲裁规则,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2、准司法性。劳动争议仲裁具备司法的特征,即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但是劳动仲裁活动并非由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来进行,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具有准司法性,劳动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独立办案,同时又要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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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