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