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异地执行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异地直接执行,二是委托执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 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