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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释义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全日制用工是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稳定性较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待遇;而劳务关系可以是自然人与用人单位、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稳定性较低,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无其他待遇。
    法律分析
    以下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非全日制用工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非全日制用工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非全日制用工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拓展延伸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法律界限及权益保障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法律界限及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雇佣关系中工作时间不满足全日制工作时间的雇佣形式,而劳务关系是一种以劳务合同为基础的雇佣形式。两者在法律上存在一些区别。非全日制用工通常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但可能面临工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劳务关系则更加灵活,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可能相对较弱。为确保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法律界限需要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保护范围,同时加强对劳务关系的监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在主体、关系、稳定性和待遇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是隶属关系,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待遇;而劳务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较为灵活但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对较弱。为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同时加强对劳务关系的监管,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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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2: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