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退伍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服役期间犯原则性错误。比如:偷盗、侵犯妇女、斗殴造成严重后果。 2、两年后未能为升级为士官。 3、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不合格。 根据规定,如新兵因身体原因或政治条件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会被退回处理。在部队没有被强制性退伍的说法,根据《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以下情况是可以选择退伍的。 第四十一条: (一)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 (二)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 (一)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二)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新兵起运之日起45天为检疫复查期。检疫复查期内,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条件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作退回处理的,须经军队医院检查证明,报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退回到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退回到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