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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交给买方的东西能不能先不转移所有权?
释义
    已经交给买方的东西可以先不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先行交付标的物,待另一方价款全部付清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进行转移,仍归原所有人所有,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是:
    (一)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
    (二)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四)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及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典型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买受人的义务是应按时支付价款,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等;
    2、出卖人的义务包括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等。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有众多,具体是在《民法典》第九章当中予以体现。具体有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变更、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买卖合同是合同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在第九章,包括对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对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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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