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3%(一)涉及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7%,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收取(二)涉及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三)涉及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4%(四)涉及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