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不全的公证二手房可以买卖吗 |
释义 |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如果二手房的证件不齐的,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办理不了产权过户登记。 一、哪些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纪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7) 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成都二手房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成都二手房过户流程如下: 1、领取《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表格并填表; 2、交易:买卖双方验人签字; 3、查档: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对交易房屋产权进行调查,到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 4、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5、鉴定: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核价: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评估房价; 7、办理贷款; 8、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9、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 10、地税: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缴纳契税等二手房交易税费; 11、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新的房屋产权证。 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回执,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买房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 一、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 卖方提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二手房交易需要注意: 1、产权清晰。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 2、产权的完整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 3、房屋质量。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 4、居住空间。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 5、装修配置。看原房屋装修的水平、程度如何。 三、房子过户需要的条件如下: 1、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比如买卖合同; 2、过户前已经交纳了税费; 3、房屋没有产权争议; 4、提交的过户材料齐全、真实且合法。 备注: 1、房地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公证书》; 2、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拆迁协议书》; 3、五年内买卖提供相应房地产转让审批书原件及抵税专用表原件; 4、验人签字时卖方夫妻及买方必须本人到场; 5、办理贷款请先预留资料,原房证(包括产籍图)、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如该房屋为产权人和其配偶先购买的,之后产权人配偶去世的情况,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继承人到场,产权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转让。 综上所述,成都二手房过户需要按照到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流程进行,二手房交易需要注意产权清晰、产权的完整性等事项,如果过户不满足交纳了税费、提交的过户材料齐全、真实且合法等,就无法成功办理过户。 三、没有经过中介的房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没经过中介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可以生效。买卖二手房并不是必须经过中介才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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