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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购置房产,婚后是否可加名?
释义
    婚前购房属个人财产,婚后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加名字需缴纳契税。加名字程序:还款后走正常过户手续,短期内不还款需银行证明,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婚前房产加名后成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分割。根据法院解释,婚后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协议时可竞价、评估补偿或拍卖分割。离婚时有争议房屋可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父母购房出资视为个人或夫妻赠与,需明确表示。婚前婚后购房问题易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
    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房屋问题一直都是容易引发纠纷的,特别在与夫妻关系中,存在婚前买房、婚后买房,一方父母买房给双方或给其子女等情况,这些不协商好都非常容易引发纠纷。
    结语
    购房涉及到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及加名程序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前财产中加上配偶名字,需要支付相应的契税等费用。加名手续可在还款后或者经银行同意后办理。离婚时,对于房屋归属问题,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或者依法处理。在处理房屋问题时,应注意协商解决,避免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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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