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哪些责任? |
释义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发起人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谨慎选择合合作伙伴。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什么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手续。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的行为,对公司能否设立成功以及设立后的公司状况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法定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1)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2)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3)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4)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未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募集设立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但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是:(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及侵权之债;费用是指为设立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验资费、股票承销费、交通费等。(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公司的债权人或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返还。二、发起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应当尽心尽力,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使股份有限公司能顺利的设立。公司成立后,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的债权债务均由公司承担,但根据本条规定,如发起人因自身的原因的过失,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受损,那么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发起人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因本项针对的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故未规定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与前两项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1、费用承担责任;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返还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 而且发起人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范围有哪些 《公司法》实施以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该内容由 李志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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