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检察官在检察过程中出现疏漏,被告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来反击指控。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检察官的疏漏导致一些重要证据被忽略或丢失,可以在法庭上申请排除这些证据,从而削弱指控的证明力。此外,如果检察官疏忽职守,未能尽调查责任,或者未能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告也可以提出相关的异议,要求排除证据或者终结诉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法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如发现公诉机关没有收集必要的证据或者未经全面研究,检察机关就将案件提交审查起诉的,应当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调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告人、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如被告人、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检察机关未调查的线索,或者证人证言与检察机关调查的情况不符,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彻底调查核实,如检察机关不再起诉,则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在刑事诉讼中,以检察机关为诉讼主体,检察机关具有公诉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有非法干预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总之,被告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反击检察官的指控,但必须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