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此概念,仅从字面上理解,恶意诉讼就是与善意相对的,有不良居心的诉讼行为。学界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的诉讼行为,贯穿起诉、审理、执行,还包括刑事告发;而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起诉。本文探讨的是广义上的恶意诉讼。 1、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对于这种结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某种诉讼权利,但为了他人利益受损而故意实施或为了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有损他人权益的行为。过失即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是否构成恶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在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况不宜将其列入恶意诉讼,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以免打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虚假刑事告发;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