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户口的退役军人? |
释义 | 一、复员安置,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章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睁念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二、转业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悉滑困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章迁入当地。三、退休安置,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章执行。四、其他,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章领取应发给的薪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章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章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章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置。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章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让迅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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