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费用的退款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代理案件期间,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多次会面,会见费用属于律师的必要支出。如果会见费用由律师先行垫付,一般应由当事人在结案后进行清偿。但如果当事人未按时清偿,律师有权向法院申请退还会见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律师明知当事人财产情况不佳,有可能无力清偿,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代理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必要支出。必要支出包括代收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会见费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收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律师代理案件收取的律师会见费,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根据律师提供的费用清单结案后一次性清偿。未按期清偿的,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申请清偿,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律师代理案件时垫付的必要支出,依照法定程序计入诉讼费用,并由当事人最终负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按时付清必要支出,代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退还其所垫付的费用,如当事人财产状况确实无力承担,律师应当事先告知并取得当事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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