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虽然《暂行规定》第三条定义的工资包括各种形式支付的工资,但《劳动法》、《暂行规定》的第五条、《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发放并支付。法定货币主要指人民币,一般不得以外币支付工资。关于外籍员工工资问题,根据《个人外汇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应按照以下几点进行操作: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等税后人民币收入可以购汇,购汇后不允许提取现钞,但可以直接汇出或转入本人外汇存款账户。二是外籍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等不得直接发放外币现钞,但可从企业外汇账户直接汇出或转入本人外汇存款账户。三是由境外母公司统一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的,只能由企业直接汇至境外母公司境外指定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因此,支付外籍员工工资有两种操作方式:1、支付外籍员工人民币工资,并提供完税的税务凭证,由外籍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到银行办理购汇。2、外籍员工工资以人民币计价,由单位按规定到银行购汇后再以外币形式支付给外籍员工。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