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并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 二是弥补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 三是遵循刑事财产执行的规律特点,确保规定符合执行工作实际; 四是仅就现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予以规定,而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问题,留待将来再作进一步规范。 一、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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