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原则 |
释义 |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及其后果:恶意串通是指买卖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勾结合谋的违法行为。其特征为:各方均有恶意、相互勾结、损害国家或第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无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拓展延伸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涉及到合同各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时,法律如何认定其存在与否,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认定上,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行为的目的与动机、行为的方式与手段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判例进行判断,采取适当的调查取证措施,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最终做出判决或裁决。通过明确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结语 恶意串通行为在买卖活动中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违法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与手段等。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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