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票据时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票据时效的期间有三种,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期间是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和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间,是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期间是三个月。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分票据的类型、出票人、权利类型,来判断时效期间。 一、开具空头支票该如何处罚 开具空头支票该如何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如何确定票据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的付款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不同。票据的付款期限是指票据上规定的付款期限。而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向银行出示票据,并提示银行进行付款的期限。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不同类型的票据,其对应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也有所不同。 三、现金支票含有双休日吗? 现金支票含有双休日。支票的持票人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是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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