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已经明确规定的条款,当事人不需要在合同中另做约定,就算有约定,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制度。不过,民事合同当中可以约定遇到纠纷以后的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法院,但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也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房屋合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诉讼时效的特征: (一)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四)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五)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