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工伤的员工的所造成的伤害不予赔偿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及时搜集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伤伤情诊疗的证据、和工伤事故发生事实的证据,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 法律客观: 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 代理 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 伤残等级鉴定 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 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