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裁定以物抵债。以物抵债裁定直接会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法院在适用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适用。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当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一生效,物权变动的效力就可以发生。以物抵债裁定和以物抵债为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不是一回事。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只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履行内容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再处分。因为民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强制程序中体现和运用,法律已对执行和解制度作了较为充分的规定和制度安排。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执行若干问题通知》 第二十六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