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是否算羁押期 |
释义 | 取保候审不算羁押,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限制人身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具备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产生社会危险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期不算羁押期。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人身自由是没有受到限制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期对羁押期的计算方式是否存在争议? 取保候审期对羁押期的计算方式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通常不计入羁押期限。取保候审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保释措施,目的是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限制其人身自由。然而,一些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应该将其计入羁押期限。这种争议主要涉及对取保候审期性质和目的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法院和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平衡。 结语 取保候审期虽不算羁押,但保释措施仍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限制。争议在于是否计入羁押期限。法院和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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