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法律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有三种: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离婚、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若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且女方受到损失,则不能片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同时,未登记结婚但同居两年以上、生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不应返还彩礼。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三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即离婚;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在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单方面援引法律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不应返还彩礼:1、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期间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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