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个人体质因素会影响肇事者的责任承担吗 不影响。 即使交通事故中存在受害人的特殊身体因素,但并不因此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过程,此时无需辨别两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是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归责原则主要针对损害赔偿问题,解决的是“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之疑问,属于定性而非定量的研究范畴。 具体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对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遵守交通规则也无法避免事故,自身不存在过错也要承担10%的责任,可以概括为“无过错、有责任”,这正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二、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注意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受害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受害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受害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