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收购新三板最佳时间 |
释义 | 新三板要约收购流程: (1)持股率在5%以上的人必须公开信息。也就是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5%时,从事实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摘要。出具收购要约,收购方应提前向国务院证监管理机构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并注明规定事项。在收购备案有效期内,收购方不得撤回其收购备案。 (三)终止上市。收购备案期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应在证券交易所中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方收购未收购的股份。收购备案期满,当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备案的同等条件出售该股份,收购人应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应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5)申请收购申请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6)收购完成后限制股权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转让。 (7)换股。通过申请收购方式获得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取消该公司的,为公司合并,取消公司的原股票,收购者依法交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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