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转籍规定从简化船舶检验程序、强化船舶档案管理、进一步明确检验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强船舶转籍活动管理,提高船舶营运效率。 法律依据: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六条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与转出船舶检验机构间可自愿签订船舶检验质量互认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议”),但应分别报主管机关备案。该互认协议应至少包括船舶检验机构间的互认范围、互认限制、期限等条件以及检验责任的划分。互认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5 年。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转入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遵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认协议实质内容,结合船舶实际状况对其实施附加检验。附加检验可以是现有船舶初次检验的总体或部分要求,但无论如何,转入船舶检验机构都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用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