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交强险投保时按系统设置来说是不可能投保两份的,不在同一保险公司也不行。确实投保了两份的,法院也只会按一份的保险金额判决。我国保险法已将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规章的权力授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而《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明确规定,投保两份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交强险赔付结果应当按照一份保险保障执行,且赔付责任应由交强险成立在先的保险公司承担,并按相关规定对赔偿数额作相应调整。 二、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什么? 交强险主要目的是用于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的利益,以满足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需求,且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同时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义务”经营,保险合同也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同时还须明确,《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虽规定,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但交强险又因其特殊的政策福利性,即不允许重复保险,又是多了不行,少了不准。 三、交强险的不赔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