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胜诉后欠债人无力偿还债务,处理方式如下: 1、起诉后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收集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或者签订分期偿还的协议;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其可执行财产; 3、起诉连带责任人。 法律规定债权人债权到期后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连带责任人,或者同时起诉二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