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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中,质保金的作用是什么?
释义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主旨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后可申请返还保证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保金,采用其他保证方式的也不得预留。合同约定可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但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多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关于建筑工程质保金有哪些规定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结语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管理与返还涉及多项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是保证金总预留比例的上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在申请返还保证金时,发包人应在14日内核实并返还,逾期支付将产生利息和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且采用其他保证方式的也不得预留保证金。以上是建筑工程质保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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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