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债转股的问题 (一)从宏观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是否能够长期盈利,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潜力。债转股不是一个新鲜词,从上世纪末的金融危机中一路走来,债转股就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二)从本质上来说,债转股就是企业的债权持有人,把持有的债务转换成对企业的投资。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个中性的金融工具,即等量债权转换为等量股权。那么,这笔交易是否划算,从其性质本身是无法判断的,我们需要从其长期影响来测量。 二、如何解决债转股的问题 (一)从微观来说,债转股的长期影响是以投资的长期回报能否超过债权的利率作为衡量的;从宏观来说,则是以这种金融交易能否促进整体经济来衡量的。客观看,企业的股权回报在大部分时间超过债权,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事情。从货币的角度来说,债权每年的投资回报只有5%到6%,长期的通胀大约就在3%的水平,而目前社会每年广义货币(M2)的增长速度则在12%,长期预计以10%为计,比通胀再高7%。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即使从资产重估的角度,企业资产每年的增幅最少也在3%左右,如果企业的资产含有不可随货币和生产力扩张而增加的资源属性(比如矿山),而非完全的生产力属性(如自行车、收音机生产厂),那么企业的资产会再次获益于货币的膨胀;其次,企业自身还会产生利润,这又是长期回报的一部分。 (二)从这个角度看,在当前中国贷款利率相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较为低的情况下(这个比值相比较欧美更低),股权的长期回报战胜债权,仍然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这个角度,是从微观的企业财务角度来考虑债转股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是否能够长期盈利,则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潜力。债转股在宏观层面能够刺激经济、从而在长期收到回报的概率,也就相对高得多。 (三)债转股这一金融工具,对中国经济都是可以起到正面效果的。这不仅是由债转股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是配合了中国债权利率偏低、货币增长仍然稳健、宏观经济潜力仍然巨大这三个因素,才能够实现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经济体的发展水平太高、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太小,那么即使转股,将来也不一定能够收回成本,因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有限。如果一个经济体债权利率太高,则股权的长期回报不一定能覆盖债权的成本。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自主发行货币、或者货币增长缓慢(比如日本),那么债权是否能被股权有效补偿,也很难预测。所以说,债转股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国家和经济体,但它确实适合当前的中国市场。 法律客观: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3、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什么是债权转股权?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以上便是可以进行债转股操作的几种债权,希望对你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