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2、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3、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