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如下: 1、纳税人销售自建普通住宅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 2、企事业单位销售房屋用于廉租房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 3、国家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个人销售住房的。 5、除房地产企业外,将房地产用于投资或者联营的。 6、共建房屋,比如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建成以后分房居住的。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如下: 1、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乘以1%=5000元。 2、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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