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基本条件:1、 18岁以上,48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身体健康。3、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法律客观: 《户籍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