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释义 | 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的依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离婚起诉一定需要在被告户籍地 离婚起诉不一定要在被告户籍地。诉讼离婚的,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但是住所地并不是经常居住地的,那么会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起诉离婚是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坐牢的夫妻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夫妻一方有坐牢的,也可以起诉离婚。此种情况下受诉法院的确定原则是:1.若被告被监禁的,原告应在原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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