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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暖停止一年,下一年是否需要再次办理?
释义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需提前30天签订停热协议,但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公共设施安全。停热用户需支付热能损耗补偿费。若室温低于规定温度,用户可投诉供热单位,后者需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或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需要的。以黑龙江省为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拓展延伸
    供暖停止一年后,如何重新办理供暖服务?
    当供暖停止一年后,重新办理供暖服务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联系当地的供暖服务提供商,了解他们的具体要求和流程。通常,您需要填写一份新的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身份和房屋信息。其次,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重新开通供暖服务的费用和预付款项。请确保按时缴纳费用,以避免延迟或中断供暖服务。接下来,安排供暖服务提供商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行。最后,确认供暖服务的重新开通日期,并确保您的房屋已准备好接受供暖服务。记住,及时办理供暖服务手续可以确保您在下一年度享受到舒适的供暖。
    结语
    合理停热,保障公共设施安全。供热用户若需停热,应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需避免危害他人用热或设施运行。停热用户须支付热能损耗补偿费。室温低可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改正。重新办理供暖需联系供暖服务商,填写申请表并缴费。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后,确定开通日期。及时办理手续,享受舒适供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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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0: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