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在什么条件下可提出反诉? |
释义 | 被告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提起反诉: (1)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即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反诉是以本诉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请求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 (3)反诉请求应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反诉具有独立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4)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5)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而且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 (6)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做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