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符合下列标准的,应当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合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有本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规定第二条第 (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超过2万件(套)的。第四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符合第二条第 (一)、 (三)项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当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使用药品商标;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不良社会和国际影响的。 五、企事业单位有上列行为符合本规定 第二、 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