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
释义 | 冯某某是一名非婚生子女,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并补偿自她出生以来的抚养费。冯某某认为自己还处于幼儿期,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而母亲由于照顾她无法正常工作,无法保障她的生活费用。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有义务抚养她直到能独立生活。因无法达成一致,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她所请,以保护她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二、范文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原告冯某某以非婚生子女身份,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原告认为被告有义务抚养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被歧视。因无法协商解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贵院审慎处理此案。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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