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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驾驶证几年换一次
释义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需申请换证。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需参加审验,非免检车主需携带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到检测站进行车辆检验。对六年内免检车辆,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相关证明。机动车驾驶人需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
    法律分析
    第一次6年更换,第二次10年。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之前90日内参加审验。
    1、非免检车主携带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到检测地机动车检测站进行车辆检验,合格后直接在该站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2、对6年内免检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并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拓展延伸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及相关换证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和年龄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初次申领的C1、C2、C3、C4、C5、D、E、F、M、N类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B1、B2、C1E、C2E、C3E、C4E、D1、D2、D3、D4、D5类驾驶证有效期为10年。对于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为3年。换证的时间间隔也有规定,一般为提前1个月至3个月申请换证。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证到期后,如果不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将被视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因此,持证人应及时了解自己驾驶证的有效期,并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以确保合法驾驶。
    结语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和年龄段有所不同,一般为6年或10年。驾驶证到期前九十日内需要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同时,驾驶证到期之前九十日内还需参加审验。持证人应及时了解自己驾驶证的有效期,并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以确保合法驾驶。及时办理换证手续是每位驾驶人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
    1.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是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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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