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如何处理商品房质量问题,房屋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该如何处理商品房质量问题商品房办理交接手续前,出卖人应当组织买受人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发现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是先修复后收房,还是先收房后修复应当遵守预售合同的约定。若预售合同无约定,只要出卖人取得了前述文件与资料,买受人不得拒绝收房。房屋交付后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分为: 1、保修期内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户自行约定。 2、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请求退还房款与赔偿损失。 4、由于商品房自身质量、建筑材料、配套管线不合格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无论时间进过多久,出卖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80条明确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二、房屋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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