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这时候法院在审查之后做出是否需要审理的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申报内容:1、现金类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等。2、银行存款类包括所有的开户银行、帐号、存款数额以及有无以及有无其他名义开户等。3、动产类应填写所有动产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及存放地点等情况。4、不动产类应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如已抵押,则附上相关证据。5、无形财产类包括商标、专利、许可证等及相应价值。以上就是对于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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