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未结算属于什么纠纷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款未结算属于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一、工程款拖欠不给能怎么办 工程款拖欠不给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 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1、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施工方不给工程款怎么办 施工方不给工程款的话,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讨回工程款。具体而言,这属于典型的工程款债务纠纷,法律对此也规定了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因此对于施工方不给工程款的情况,那么可以按照上述情况来处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要逾期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当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但实践中时常出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的情形,而该规定对于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并未明确体现。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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