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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公证与自书遗嘱的法律地位
释义
    公证遗嘱优先于自书遗嘱,且按照成立顺序确认效力。公证遗嘱需遵循一定程序:遗嘱人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若有困难可书面或口头请求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法律分析
    一、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1、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经公证的遗嘱效力优先于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效力。若两份遗嘱均办理了公证的,则应当按照遗嘱成立的先后顺序确认其法律效力,即成立在后的效力优先于成立在先的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订立公证遗嘱进行程序有哪些
    1、由遗嘱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材料;
    3、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结语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有明确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优先于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若两份遗嘱均经公证,则按照成立先后顺序确认其效力,后成立的优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订立公证遗嘱需遵循一系列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并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有困难可书面或口头请求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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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2:16:46